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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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31
申请条件:
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1、网站报名并提交材料2、考核结束在浙江港航内、*公布通过人员名单3、寄发证书
法定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32
申请条件:
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1、网站报名并提交材料2、考核结束在浙江港航内、*公布通过人员名单3、寄发证书
法定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