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满11岁的小朋友申请香港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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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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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5:19
11岁以下儿童申请香港身份证 (来源:香港人民入境处)
怎 样 递 交 申 请 书
邮 递 申 请 ( 邮 递 申 请 , 方 便 省 时 )
如 该 儿 童 於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身 在 香 港 , 请 将 申 请 书 寄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四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你 亦 可 将 申 请 书 放 入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所 设 的 投 递 箱 内 。 如 欲 以 邮 递 或 投 递 方 式 申 请 , 可 使 用 随 附 的 回 邮 信 封 ( ID836 ) , 请 勿 夹 附 现 金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旧 旅 行 证 件 正 本 於 申 请 书 内 并 请 参 阅 重 要 事 项 。
如 该 儿 童 未 满 十 一 岁 ,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你 须 同 时 为 该 儿 童 递 交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表 格 ( ROP3 ) , 该 护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将 会 同 时 签 发 。
亲 自 递 交 申 请 书
如 该 儿 童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已 遗 失 、 损 毁 、 损 坏 或 无 法 使 用 , 你 须 带 同 该 儿 童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书 。
你 可 透 过 音 频 式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预 约 在 个 别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电 话 : 2598 0888 网 址 : www.esd.gov.hk 。
如 该 儿 童 未 满 十 一 岁 ,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你 须 同 时 为 该 儿 童 递 交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表 格 ( ROP3 ) 。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会 同 时 接 受 该 謢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 而 该 謢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亦 将 会 同 时 签 发 。
须 随 申 请 书 递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请 书 : i. 护 照 申 请 书 ( ID842 ) ;
ii.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申 请 书 ( ROP3 ) ( 只 适 用 於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
( 上 述 申 请 书 须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塡 妥 及 签 署 )
乙 . 照 片 : 儿 童 的 白 色 背 景 彩 色 近 照 一 张 ,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须 另 外 提 供 彩 色 近 照 一 张 。 请 参 阅 相 片 规 格 。
丙 . 费 用 : 护 照 费 用 须 於 递 交 申 请 时 缴 付 。 收 取 费 用 并 不 保 证 你 的 申 请 一 定 获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费 请 参 阅 收 费 通 告 ( ID851 ) 。 如 亲 身 递 交 , 可 使 用 易 办 事 、 现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邮 递 或 投 递 申 请 , 请 用 划 线 支 票 注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纳 。
丁 . 证 明 文 件 : 如 以 邮 递 或 投 递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则 只 须 夹 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但 领 取 护 照 时 必 须 出 示 该 等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实
一. 儿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如 适 用 ) ;
二. 同 意 这 项 申 请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叁. 儿 童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以 证 明 同 意 这 项 申 请 的 父 、 母 与 该 儿 童 的 关 系 ; 或 法 庭 颁 令 ( 如 适 用 ) , 以 证 明 同 意 这 项 申 请 的 合 法 监 护 人 对 该 儿 童 拥 有 管 养 权;
四. 如 首 次 申 请 护 照 而 曾 持 有 * 签 证 身 份 书 或 身 份 证 明 书 的 儿 童 , 须 出 示 该 证 ;
五. 如 申 请 换 领 护 照 , 须 出 示 * 该 儿 童 的 旧 护 照 ;
额 外 规 定 ( 适 用 於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
六. 学 校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载 有 该 儿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经 学 校 盖 印 认 证 的 照 片 的 学 生 手 册 )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若 不 能 递 交 该 等 证 明 , 则 须 出 示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项 表 格 ( ID641 ) 正 本 及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载 有 副 署 人 签 名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副 本 。 ( 表 格 ( ID641 ) 可 於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索 取 ; 及
七. 证 明 该 儿 童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的 有 关 文 件 例 如 注 明 已 确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只 适 用 於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
* 如 以 邮 递 或 投 递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 则 无 须 递 交 该 旅 行 证 件 副 本 , 但 领 取 护 照 时 必 须 出 示 该 等 证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实 及 注 销 。
注 意 事 项 :
一.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应 为 A4 纸 张 大 小 , 即 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 已 提 交 本 处 的 副 本 概 不 发 还 。
二. 如 递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足 , 或 相 片 不 符 合 规 格 , 本 处 将 终 止 处 理 该 申 请 , 并 退 回 有 关 申 请 予 申 请 人 。
叁. 如 有 需 要 , 本 处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交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或 资 料 。
参考资料:http://www.jbbb.com.hk/ArticleView.aspx?id=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