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 租赁期满后 甲方同意将该车位无偿提供给乙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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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1:5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20年租期到后,相当与开发商将车位的使用权无偿赠与给您使用,法律规定赠予人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来*任意解除权。
对赠与任意撤销权的*: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您可以参照第二点的方式执行。追问您的意思是如果我不撤销合同,开发商无权要回我的车位是吧?这个只是*乙方出卖的或者转让权利是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09
您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该车位属于园区规划范围内的车位(您可以到城市档案馆查园区规划图),则您和开发商的约定有效,您可以按约定在20年后继续无偿使用(因为表面上的“无偿使用”,其条件是必须缴满20年租金,所以该项“赠与”附加了条件,不可以随意反悔、撤销。如果合同经过公证则会更加稳妥)。如果是规划车位范围之外的、开发商利用其他场地自行划定的车位,则这样的车位属于园区内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所谓的“租赁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