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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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4:53
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同时该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一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嫁给收取货物的一方(债权人),提存期间取得的收益由债权人所有,当然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应当在五年内提存货物,五年内不提存的,提存的货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