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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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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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13:17
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 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13:17
估计也有一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