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6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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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21:46
苏州公积金贷款分为首次和二次,具体如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第十条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二)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三)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所述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
扩展资料: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年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参考资料: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21:47
可借款额度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济南市区上限不超单人30万,夫妻双人不超60万,平阴商河单人不超25万,夫妻二人不超50万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21:48
⑴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⑵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住房总房价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在评估认定价的70﹪以内。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⑶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一、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除园区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昆山购买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⑴借款人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⑵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⑶能够落实贷款担保;⑷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注: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都必须符合贷款条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