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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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1:34
私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条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扩展资料:
私自采水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1:34
私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1:35
这个"十万年矿泉水水"是镇江新区姚桥镇一个彻头彻尾的传销*,据说涉案金额7个多亿,相关人员已经被刑拘,只是法人陆某早就计划好金蝉脱壳之计,没能得到应有的罚惩,仍然逍遥法外,继续行骗,令人担忧,大家千万要小心,免得再上当受骗,"十万年水"瓶子是再生塑料(注:一次性针管之类的回收塑料等)做的,有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极大危害,生产车间蚊蝇乱飞,阴暗潮湿,吸塑吹瓶上灰尘霉点,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停止其"取水许可证"的年检,目前处于非法取水阶段,已无证非法经营达九个月,希望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还食品安全一个公道人心的说法,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1:35
经开区*应严格检查所属企业抽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央企更要仔细检查。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1:36
我国*和水法及自然资源法都规定水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为私人目的破坏水子资源,如果要使用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显然私自开采地下水盈利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