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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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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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8:57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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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20:15
补充些
*,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
目录
* 1 *的历史渊源
* 2 *的计税原理
* 3 *的类型
* 4 *的纳税人
* 5 *的税率
* 6 *的征收范围
* 7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 8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 9 账务处理
*的历史渊源
1. *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
1. 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
2. 一战以后,德国的威尔汉姆·冯·西门子博士曾提出以"一种精巧的销售税"来取代当时的营业税。这是*思想的萌芽。
3. 二战以后,法国率先吹响了改革旧有营业税的号角,这也堪称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惊险的一跃"。1948年法国*允许制造商品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
4. 1954年,在莫里斯·劳来的努力下,法国*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称为*,标志着*的正式诞生,宣告了营业税(生产税)的寿终正寝。不久,法国*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系统的消费型*制度。
2. *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表现出诸多优点:
1. 税基宽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
2. 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
3. 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
4. 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
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
3. 从国外*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的计税原理
从理论上说,*是对增值额的征税,但在具体如何计算增值额和*上,却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例如:
1. 公式1:*=(产出-投入)×税率
2. 公式2:*=产出×税率-投入×税率
3. 公式3:*=(工资+利润)×税率
4. 公式4:*=工资×税率+利润×税率
*的类型
1. 在税收实践中,根据抵扣范围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消费型*”、“生产型*”和“收入型*”三种.
*的纳税人
1. 范围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的纳税人。
3.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的纳税人。
4. 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 类型
1. 一般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
*的税率
1. 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 低税率13%:粮油、水气、书刊、农资、农产品、矿产品。
3. 征收率6%:
1. 小规模工业、加工企业;
2.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6%简易办法征收*(3年内不得变更):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材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指生产出的砖块或砌块);用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
3. 销售商品混凝土(不得开具专用*)。
4. 征收率4%:
1. 小规模商业企业;
2. 销售死当物品和寄售物品;
3.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 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5. 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的征收范围
1. *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 销售货物。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款、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 提供应税劳务。它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进口货物。它指报关进口的货物。
2.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3.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1.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2.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2.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 特殊规定
1. 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如果将折扣另外开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3.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应按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换回的货物(取得*专用*)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应按销售货物收取的价款作为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 发生混合销售时,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或者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4. 对销售价格的确定:纳税人有*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为6%;小轿车为8%;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为10%。
4.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 进项税额的计算
3.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范围:
1.
1. 从销货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3.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2002年1月1日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 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1998年7月1日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扣除率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
1. 未取得合格抵扣凭证。
2.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窃、霉变损失等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7.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①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1995]015号)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的区别是: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税款抵扣;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税;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专用*。
2.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含义与一般纳税人相同。若其销售货物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资料:http://www.seeall.biz/index.php/%E5%A2%9E%E5%80%BC%E7%A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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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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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涵义与特点
*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但各国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增值额与理论上的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为有别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将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由此*的涵义也可进一步明确为: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各国的*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全部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除额。法定扣除额一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流动资产的外购价款,但是杏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也因此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型*
这种类型的*,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纳税。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故而称之为消费型*。这种类型的*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证税的计税原理,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西方国家多采用这种类型的*。
2.收入型*
这种类型的*,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样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当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才能作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故而称之为收入型*。这种类型的*的税基显然大于消费型*的税基。
3.生产型*
这种类型的*,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允许计入扣除额的生产资料价值中不包含任何固定资产价值的因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而称之为生产型*。由于生产型*仍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这是一种不彻底的*。这种*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行业有利,所以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选择这种类型的*。
按照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基本上相当于生产型*,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
*在诸流转税中是个独具特色的税种。首先,*只对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排除了对商品销售全额征收流转税的重复纳税因素。由于增值额相当于v+m部分,不存在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对C部分重复一次纳税的问题。其次,*具有纳税的普遍性与连续性,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只要是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都要就其增值收入缴纳*;每一种应税产品不管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有多于上一环节的增值额,就要依该环节的增值额纳税。*不仅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保留了流转税普遍缴纳。各环节缴纳所带来的稳定收入的好处。再次,*只就增值额纳税,使税负趋于合理。由于*只就商品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固而每一商品的总税额就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税额之和。如果适用相同税率的商品的最终售价相同,其总税负就必然相同,而与其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无关。它有利于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建立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
(二)*的计税方法
*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先计算出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直接计税法在确定增值额时,又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
(1)加法是把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个增值项目金额一一相加,求出计算期内发生的全部增值额,据以计算*额。
(2)减法则是以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即国家规定的外购项目价款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据以计算*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扣额法”。减法按照扣除金额的具体环节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购进扣额法”和“实耗扣额法”两种方式。A.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购进扣额法”。B.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实耗扣额法”。
2.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与直接计税法不同,它是首先计算计算期内全部应纳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计算后的余额即为纳税人对增值额部分应当缴纳的*额。间接计税法通常也称为“扣税法”。间接计税法按照扣除税额的具体环节不同,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方式。
(1)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购进扣税法”。
(2)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实耗扣除法”。
在实耗扣税法中,由于扣除项目的具体抵扣环节不同,可划分为“投入法”、“产出法”和“销售法”。A.投入法是以计算期投入生产过程所领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B.产出法是以计算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C.销售法则是以计算期已经实现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上述*的计税方法参见下表:(略)
以上计税方法中,除了直接计税法中的加法由于核实各增值项目金额的方法非常复杂,而极少被采用以外,扣额法与扣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不同国家所采用,其中购进扣税法因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等明显优势,逐渐成为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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