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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什么教育部门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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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7-03 05:14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制度规定的范围,第三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第二条外籍教师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三条外籍教师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受聘在我院的外籍教师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受聘的外籍教师,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来我院任教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相关聘用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学院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旷课。

  第六条我院应尊重外籍教师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学院任教期间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条未经允许,专职外籍教师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含专家)。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九条 我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主要应由所聘系、部负责,学院外事处和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系、部为外籍教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各系、部设立外事秘书,与学院外事处共同管理外教工作。

  第十条外籍教师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所聘请外籍教师必须具有合法的工作许可证。专职外籍教师由学院外事处统一为其办理专家证,兼职外籍教师也必须具备我国外专局统一颁发的专家证,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应该努力培养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提升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水平,营造学院的中外文化交流氛围。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外籍教师如有超工作量,由学院人事处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核发超课时费。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教学的,经系、部批准,应尽量采用。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调课或停课,须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报批。如因病不能上课,应由相关系、部委托教学秘书填写调课申请单,办理调课手续,并且在病愈后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应该按照系、部的教学要求,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各系、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系、部的教学情况,认真听取并且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各系、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鼓励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由学生参加的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学院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可以邀请外籍教师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师。

  第十九条学院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籍教师见面,应事先与外籍教师约定。

  第二十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我方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院外事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我院师生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十二条学院和外籍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外籍教师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外事处的同意,方可成行。各相关系、部每学期向学院外事处报备一次外籍教师聘用情况,学期中间外籍教师若有变动,要及时向学院外事处报备。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籍教师住在学院公寓内。学院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第二十四条外籍教师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第二十五条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公寓楼内组织任何大型聚会,公寓内如需进行小范围娱乐活动时应该控制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条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外籍教师个人的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以免失窃。

  第二十八条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外籍教师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外事处说明去向、事由和拟定返回时间。返回后需在12小时内向学院外事处登记外出住宿地点并出示车票凭证。如过超过拟定时间返校,需提前电话通知。如发现外出未报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将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由外教自付。

  第三十条外籍教师如需出境,需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外事处,并说明预离境时间、事由。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外事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包括我校聘用的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级聘请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并保护好外教在我校工作生活期间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归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所在教学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其任教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母语是英语或其他所需语种,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需要聘请长期外教的院系须每年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递交外籍教师名额申请报告。

  2、聘(邀)请外教要根据我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工作基础条件,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注重质量。

  3、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向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我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的合同工资。

  第十条 外教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及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如外籍教师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学校为长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意外保险;短期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五章 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在外籍教师到校后,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外教的教学管理,各聘请院系须为外教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并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须按照我校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相关二级学院与外籍教师商定。鼓励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导材料,允许外国专家用不同方法进行教学,提倡与外教在学术上自由讨论,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外籍教师任教的二级学院应定期与外教交流,听取外教意见,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及时反映师生对外教在教学上的意见,帮助外教尽快适应学校教学环境。凡与外教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及活动等,应当及时向他们介绍,请他们参加。

  第十四条 所在院(系、部)负责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外教管理员应该定期对外教进行听课,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与评定,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和各院系。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所在教学院系组织师生每学年对外教的教学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建立外教教学考核制度;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外教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教学责任心差,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辞退。

  第六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集团协助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害,应由外教照价赔偿。

  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两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第十六条 校内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后勤集团和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完成,需定期对校内外籍教师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到校后,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外教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注销其外国专家证。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外教应在我校为其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外籍教师如护照、外国专家证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报告,再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二十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经所在教学系部同意,还可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病假后补齐本学期所缺课程,薪金照发。病假超过三十天,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2、外教请事假经聘方同意,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讲学期间,全院师生员工(含家属)应与其友好相处,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含上级及学院文件)给外籍教师或带入外籍教师宿舍。与外籍教师谈话不能涉及政治。不得接受外籍教师的政治、宗教及不宜宣传的资料。不得随便打听外籍教师的隐私,特别是外籍教师的年龄、收入、衣饰质量和价格、婚姻等情况。外籍教师不得同学生发生个人作风上的问题。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3

  为给我校外教创建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做好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归口管理:

  1、聘用:由各学院进行面试或考察合格后,书面提出工资标准建议,报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办理聘用合同。

  2、签证办理:国际处收到各院系转来外教聘用合同后,工作人员需及时给出外教工作证件办理相关信息材料清单,通知外教及时准备,待收齐材料后,赴南京市外专局及江苏省教育厅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寄至外教国外联络处,交由所聘外教自行至中国驻外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在外教来华入住我校后,按照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关于外国人住宿登记的要求,工作人员需24小时内至所在地派出所报户口(我校所在地为铁心桥派出所),而后至市外专局办理外籍教师外国专家证(先在网上填报),最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签证手续。所有外教均严格遵照程序逐一办理。

  工作人员需科学安排好外教的《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周期,以便及时,准确地投寄到外教国外所在地,给予外教充足的时间办理国外来华手续。

  3、岗前培训:来校任教的每一位外教在上岗前都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处共同对其进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及生活》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保证其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生活管理:

  1、外教所在学院应指定素质高外语好的教师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外教日常联络,并保持与国际处联络。

  2、初次来华接机:统一要求新聘外教来校终点站为南京禄口机场或南京火车站(包括南京南站),视当时学校及外教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车辆前往站台接机。

  3、入住:外教由校统一安排居住于校外宾楼内,遇有特殊情况及特殊要求,可由学校斟酌另行安排住址。

  4、公寓管理:详见《外宾公寓管理规定》及《外宾公寓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5、假期管理:外教如有计划出外旅行,需提前一周告知工作人员行程安排,并在国际处备案。

  三、工资发放:根据聘用合同发放外教工资,每月由国际处制表报校人事处统一发放。

  四、安全保卫: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宾楼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注意外教有关动态,协同保卫处、国际处共同保障外教人身和住所的安全。

  五、应急事件处理

  遇突发紧急事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上报直属相关领导,同时报国际处按照相应流程进行事件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34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是教育部根据*颁布的条例制定的。各地区、各学校再在此基础之上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办法,总体上不能违背*于教育部办法的办法。 《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如下: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教外办[1991]462号
  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 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 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 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 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 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 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 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 哲学、社会学、法学、*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章 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 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 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五章 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委)属院校,由部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计划和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 聘请专家、外教的院校,应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计划,并说明各专业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工作性质、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门对院校的学年聘请计划应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 院校应对拟聘专家、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拟聘的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将聘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所属院校的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工作的特点,加强计划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在京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由*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别负责。在其它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与当地外办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办、*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院校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来我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专家、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校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专家、外教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对专家、外教的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灵活。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专家、外教在*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 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专家、外教,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三十四条 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和*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家、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专家、外教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有关部门审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除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34

外籍教师不需要教育部门同意的,只要你所在的学校同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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