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灾害社会救助体系有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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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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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27
关于社会救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滞后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更侧重于城市的社会救助,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以及比较完善,但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和健全。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救助办法。同时社会救助*的落实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各自为战,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缺乏集中统一的协作平台。一个困难家庭往往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而*部门在救助方面往往是单方面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没有一个长效救助和扶持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影响了救助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令人尴尬的社会救助制度作用
一是救助标准偏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物价上涨等因素,社会救助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以城乡低保为例,目前全市城镇低保平均标准为276-312元元/月.人,农村低保为166-190元/月.人,城乡差别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且标准偏低,仅仅能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存。城乡医疗救助以莲都区为例,大病救助2000元,常见病救助500元,这对于有了大病的困难家庭来说,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救助只是杯水车薪。二是救助不及时。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为例,往往是先由群众垫付再报销,报销手段滞后,且标准较低,造成一些困难群众无力垫付药费,有了大病不敢治。三是救助途径和形式单一。各地在救助实施中,往往是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救助标准不高,不能从根本上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提高自救能力,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
(三)投入不足的社会救助资金
一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足。大部分县在列支救灾、低保预算中,存在不按标准配套,或虚列、列而不支现象,等、靠、要思想严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如一些地方发生灾情后,上级资金拨付不下来,县一级又没有配套资金,使得灾民救助不及时。二是后期管理资金不足。近几年,我市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建设了一批敬老院或五保村居点,前期建设中,资金补助到位,但后期运行管理资金跟不上,因此许多敬老院、村居点入住率低,流于形式,成为了摆设,造成了资源浪费。三是办公经费列支不足。当前社会救助任务繁重,如民政部门在城乡低保的审批方面需要逐村逐户核实,印制各项表格,工作成本大大提高。而下发的救助资金都是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群众身上。目前各县受经济条件*,办公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相对薄弱的教育救助力量
目前各地到丽水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而他们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孩子的入学问题。丽水的教育又是相对落后的,各种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教育资源,而教育的不均等是社会不公平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很多农民工子女只能到条件相对较差的私立学校去就读,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五)严重不足的心理援助团队
目前对于救助对象的心理援助严重不足,致使很多被救助对象物质上的能够的问题解决了,但心理问题没有解决从而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心理支持。然而从目前来讲,各地从事心理援助的团队还很薄弱,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质量更是难以给以保证。尽管现在自*到地方已经开始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大中院校里,心理健康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但毕竟只是社会的一小部分,更大范围的城镇农村更需要这方面的援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27
我国灾害救助的改进及完善建议
3.1 制定灾害等级划分和分级管理办法,明确*与地方权限,提高地方减灾救灾投入比例。针对我国灾害频繁和种类较多的特点,区分旱灾、洪涝、地震、台风等灾害种类和等级,在此基础上明确*和地方*在不同等级灾害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划定**在特大自然灾害后对困难地方适当补助的客观条件和标准,确保*的严肃性和积极性,调动地方救灾投入的积极性。
3.2 加强灾情统计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议建立灾害评估应急机制,提高评估质量和时效性,坚决制止虚报。在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测算、储备物资调拨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为灾区群众做好服务,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3 构建灾害救助主体多元化的灾害保障*。我国应加快灾害救助*的改革,建立以*救灾,以灾害社会援助和自我积累保障为辅助力量的多种灾害保障方式并存的灾害保障新体系和新模式。新型灾害救助*应强调灾害保障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居民个人(家庭)、社会援助单位等都应作为灾害保障主体;强调灾害保障方式的多样化,采取包括灾害*救济、灾害商业性保险、灾害社会援助与自我积累保障等的灾害保障方式。
*救灾是指由*实施的无偿给予灾民救助的直接的临时性的灾害救助行为,是一种重要的灾害保障方式;灾害商业性保险是指居民个人通过投保与灾害有关的商业性财产保险
与人身保险来实现灾害保障,是灾害保障的主要力量之一,是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道重要的保障网;灾害社会援助是指国内外机构、团体或个人给予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居民以各种形式的援助的灾害保障方式。由于灾害社会援助是一种单方面的援助,不具稳定性和可靠性,所以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灾害保障方式;自我保障积累是指集体和个人等经济组织,通过预先提留一笔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以应不测之需。它对应付经常发生但损失不大的意外事故和灾害十分有效,但纯属自助行为,必然受到资金与物质积累速度与规模的制约,无法充分满足补偿意外事故和灾害损失的要求,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灾害保障方式。
3.4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灾害救助方面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及《自然灾害救助法》,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灾害和灾害的不同阶段,制定更加详细的灾害预防、应急和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如制定颁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核查评估办法》、《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社会捐助管理办法》、《灾民生活救助条例》等,使救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5 健全灾害救助体系。完整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应该包括物质救助、精神救助、*救助和服务救助四种。其一,物质救助。物质救助主要是从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求出发,为灾民提供具体的物质保障,使灾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它又可以分为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方式。实物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救助机构以发放实物的形式帮助灾民解除生存困境。现金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救助机构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帮助灾民解除生活困难。其二,精神救助。精神救助的具体措施有:现场看望与慰问,对于救灾时间长、范围广的大灾害,国家宣传部门会以各种形式专门对灾区进行报道,传达社会对灾区的关心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