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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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53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扩展资料
分类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能犯未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53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
扩展资料:
对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对称。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是不能犯未遂的一种。
以构成不能犯未遂的具体原因为标准而划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种类型。如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击,误认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等。
在如何理解行为危险性即如何确定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上,主要有客观说与主观说两大派。
客观说中又有绝对不能说与相对不能说、纯客观说、客观危险说、法律不能说与事实不能说、具体危险说等具体主张;主观说中又有纯主观说、客观的主观说(此说又称抽象危险说、主观危险说、行为者危险说)等具体主张。
由于能犯末遂与小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问题上的观点众说纷繁,错综复杂,而且存在不少难题,因而中外刑法理论中也有否定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及不能犯未遂的主张,认为这种分类尤其是不能犯未遂问题过于复杂和繁琐,不够科学,对量刑也没有意义,应予以摒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象不能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53
1、关于*打稻草人,要看情况
(1)如果是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想杀人而射杀到了稻草人的话,你不构成犯罪,因为你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伤害到人的生命危险,无罪。
(2)如果你在公共场合、或者人流量多的地方或人经常居住的地方开*的话,你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因为你客观上具有伤害到他人的危险。
2、关于*打尸体,事实上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根据《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尸体构成“毁损”,属侮辱尸体。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
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
扩展资料:
对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对称。在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也称“客体不能犯”。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对情况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是不能犯犯罪未遂的一种。
以构成不能犯未遂的具体原因为标准而划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种类型。如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击,误认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等。
参考资料:
刑法——*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54
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分析如下: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3、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4、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扩展资料:
1、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2、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3、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4、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5、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能犯未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55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