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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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1:01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 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 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 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 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 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 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 标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1:02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1:02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意思是不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内与外,所有从参加工作到本规定实施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都应视同缴费时间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1:03
怎么去银行存了100元 我就从“社保新手”变“见习”了?不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