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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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7:00
如果普通的电子邮件,不具备法律效应。 如果:在欠条上实行了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才具备电子邮件证据效力。 原因: WEBMAIL是指利用免费电子信箱所发邮件。由于在网上申请免费信箱很便利,不需要起初的身份,因此一旦收到WEBMAIL,并不能确定发件人的确切身份。理论上,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追查到发件时所使用的电话,但同样存在两个问题: 1、冒名发件人和真实发件人都不一定使用固定的电话,比如利用公用电话同样可发邮件。 2、就民事诉讼而言,希望当事人举证到如此详细的地步也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