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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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01
肯定代理的话肯定需要他的利润,他盈利了他才做这个产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01
首先,在现代资本市场中风险与收益共生共存。于是,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买者白负”这一法则。“买者白负”指的是从事购买行为的主体白行承担购入的风险及其损益。因此,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就要白行承担风险。从法律原理上看,“买者白负”实际上是民法中“白己责任”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基于该原则,除有法定情形和正当理由,投资者不得将不利后果归于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代理人或监管机构等。;其次,在正常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合同双方为发行人与投资者,而银行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合同具有相对性,直接约束合同双方。银行与发行人之间是一种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就法律效果上及于三方面:第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代理的基础关系。本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第二,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结果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本人与相对人;第三,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在通常情形下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银行向投资人推荐介绍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在行使代理权。投资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同时银行也不存在上述承担责任的情形。由上述分析可知,基于“买者白负”,投资证券的风险通常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时,又基于代理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发行人承担责任。但我们在关注一般性的同时也要关注特殊性,即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这一环节中银行的特殊地位。
(二)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的特殊地位

银行虽然在理财产品购买关系中处于中介地位,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介银行所起到的作用口渐重要,对于交易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原因如下: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扩大化使得大量非专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往往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因此他们大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对于非专业投资者来说过于专业和遥远,是银行的中介作用将两者连接起来。银行以其广泛的受众和良好的信誉度成为再合适不过的理财产品销售者,同时,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专业化了解使得其可以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