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有什么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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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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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9 10:43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公民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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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9 10:44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村委会选举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全国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党员比例约占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据19个省(区、市)的统计,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为41.7%。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第二,实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干部,村干部没有了铁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实干,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在下次落选。因此,他们比较主动与群众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对其进行警示;问题严重的,可以在届期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将其罢免。实践证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农村社会风气好转,社会矛盾化解得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动方向转化,社会自身化解矛盾、调适冲突的机能大大增强,社会比较稳定。
第三,实行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村民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民的*热情,各地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在民主实践中,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农村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好风气。
其次,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著名*家、**、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后,给予了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选举。许多人改变了以前对中国民主*建设的不正确看法及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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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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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你查询到村民自治的意义是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的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所以说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生活的重要形式。广大农民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思广益,把村里的事情办好;另一方面,扩大基层民主,落实和发展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搞无*主义的极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能够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髙,就必然要求用*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才会真心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提问村委会的权力和义务
村民自治的内容
农村土地争议处理办法
村委会有没有不经本人同意就扣了承包地?
回答亲亲村委会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委会义务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和义务:(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 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 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3)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4)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 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 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 合法权益。 (6)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 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 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活动。 (7)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 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8)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 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 帮助。 (9)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 告工作。
亲亲只要你们手里有土地承包合同和交承包费的单据,可以到*起诉,也可以到土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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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9 10:4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全面规范村民自治制度。
我们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以下简称《村民自治法》),构建起基层民主自治的基本框架。从位阶上来说它是一部基本法,不仅应当成为组织法,还应当是行为法。组织法应当成为其中的一章或单独成为《村民自治法》的特别法。
首先,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自治实践不符。在农村基层行政村一级内部,能够用来使村民实现自治的组织,不仅只有村委会这一组织,而且还有包括其它类型的多个组织。从目前中国农村现实*状况来看,村委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是行使自治权能的自治机关。所以,作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应由一部基本法去规范,单纯制定《村委会组织法》不仅不严谨,而且不利于具体操作。
其次,从国内外的立法模式和逻辑本身而言,使组织法成为自治法中的一章,便于理解和操作,更为立法者接受。如南京国民*时期的《限期实行乡村自治案》、《乡镇自治施行法》等均对组织法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使之成为这些自治法的一部分。
(二)《村民自治法》主体框架的构想
我们认为《村民自治法》的主体框架应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自治的设立;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义务与村民自治章程;第四章: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村民自治事务;第六章:监督委员会;第七章:乡、镇*的义务;第八章:附则。
《村民自治法》制定的法源是*和国际*法,是一部具体实施*关于村民自治规定的基本法,使村民自治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
(三)《村民自治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
《村民自治法》总则部分应明确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自治原则、民主原则和制约原则三个方面。
一是自治原则。所谓“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14]“因为自治的概念,为了不致失去任何明确性,是与一个根据其特征以某方式可以划定界限的人员圈子的存在相关联的,哪怕是特征会有所变化,这个人员圈子依据默契或者章程,服从一项原则上可由它独立自主制定的特别法”。“依据默契或者制定成章程的制度,赋予一个人员圈子的自治,在本质上也不同于纯粹的缔约自由”。[15]由此可见,自治是一种在一定的社会团体中,由其成员独立自主地制定章程,并由章程支配其成员行为的能力。它的核心是独立自主,也就是不受外力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是他治了。[16]自治作为*概念是与集权*相对应的,是指一定的主体有权处理自身范围内的事务,该权力受法律保障。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区域内部的事务,上级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干涉。[17]而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以法定的分权方式治理社会的产物。人民通过自治组织直接参与一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18]自治权是一种在社会团体内,经过团体内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合法地、独立自主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自治权是通过“章程”规定而行使的。简言之,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它的本质属性是团体内的合法自主的权力。[19]
相应地,村民自治中的自治原则主要应体现在: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等方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自我管理,是指在国家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区的各项自治事务。自我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庄,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召集村民大会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约束等。自我服务意指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是自治权行使的范围,也就是说村民自治究竟可以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权力。我们认为,自治权的范围应当是广泛的,这里的广泛是指自治的对象或事务,但效力的空间是有限的,即只限于聚落的空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委会有权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拒绝执行乡以上各级*机关的指示和命令。其二是自治权的内容。虽然各国对自治权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事务、教育事务、工程建设事务、公共卫生事务、社会事业和商业事务等方面还是比较一致的。这些方面涉及农村的稳定和繁荣,与广大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自治权在这些内容上的扩大,也意味着农村基本*水准的提高,我国村民自治的内容应该是法定的,对此《村民自治法》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示。
二是民主原则。不少学者以我国农村尚不具备实施民主制度的条件为由反对基层民主自治。同时,一些学者对乡村社会及农民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乡村社会不仅拥有民主存在和发展的可供利用的资源和条件,农民自身也有着发展民主的强烈需求和实践民主的能力。[20]人类文明史已证明,人是制度的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并不是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建立什么制度。难道索马里、柬埔寨的农民素质就比中国农民的素质高?他们能进行直选为什么我们的农民就不行?这是从任何方面都说不通的。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民主的发育的成长亦是如此。强调乡村社区民主发育的内在基础和条件并不是否定外在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一方面,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成长来看,外在的示范效应及国家部门的推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亨廷顿在分析90年代一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时就发现,“在某些环境中民主化是相互传染”,示范效应、感染、播散、仿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重要原因。[21]另一方面,实证调查表明,我国农民对民主自治的需求和热情也是非常高涨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否定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精神,惟有如此才能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和基本*得以尊重。
三是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权力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无序。自治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也需要监督和制约。一般而言,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这三个方面对自治权的行使加以制约。立法方面,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用法律规定自治权的范围及其行使的方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必须遵循,自治权的行使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超出此范围者,法律不予保护。司法和行政发面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对自治权进行制约。例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就是行政制约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此类组织的监督在不同自治权主体间的效力如何等问题也有待澄清。我们主张在《村民自治法》中按照权力制衡的要求设置自治权的运作模式,同时也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予以监督。
2、关于村民自治的设立
主要是明确村民自治为法人团体,设立村民自治的基本要件,如最低要求的户数、村落区域的确定、集体土地和山林、草原以及湖泊水面的财产的权属、分散村落合并实行自治的条件等问题。关于是否在人口较少的村落设立村民小组的问题,我们的主张是不设立村民小组,居住分散的村落,村民可以根据居住条件、生活习惯在自愿、便利的基础上联合设立自治单元,建立村民委员会。当然,也应规定村民自治撤销的条款。
3、关于村民的权利义务与村民自治章程
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村民在自治事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是村民实行自治的“小*”,是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由必备条款和任意条款构成,对村民行为有拘束力。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就是村*志的表达即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家庭?根据我国农村的社会形态以及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来看,我们主张是以家庭即户为主体。因为在农村家庭的传统社会功能保存完整,而且在短时期内不会有质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方式,家庭是农业社会的基本细胞。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而言绝不能估计过高,大多数农村、尤其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农业生产力仍然停留在锄耕农业阶段,即使是中东部的一些山区也是如些,所谓现代化农业只是集中在发达地区与自然条件良好的平原地区。家庭仍然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体的方式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二元结构的社会将是我国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社会结构状况。
实践中,我国农村现在一般都以自然人为主体,这样会造成几方面的问题。对于大户家庭来说,家族势力庞大,人员众多,个人意见可能受到家族内其他成员的影响,从而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使自治权的行使仍不能摆脱宗族势力的影响。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留守乡村的多为老幼及妇女,劳动力的外流,加之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使得这部分外出打工人员的自治权实际上无法行使。另一方面,以自然人为单位行使自治权尤其是选举权,会造成管理成本的大幅增加,对于我国农村社会资源本来就不富足的实际而言,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无形损耗。
因此,我们主张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应当以户为单位。这不仅能够解决上述现实问题,而且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致的。因为后者本身就是以户为单位进行,与个人作为主体相比更乐于关心其生产生存的大环境,更容易调动起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4、关于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要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代表的资格、职权、权力行使程序、表决方式、活动规则等内容。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是村民自治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全体村民承担责任。要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候选人的资格、村委会的职责和义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任期、村民委员会职权行使的程序、村民委员会的罢免等内容。另外,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择应实行一户一票制。
5、关于村民自治事项
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村民自治的事项,也就是具体明确社会生活中哪一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自治的事项,民间什么性质的纠纷可由村民委员会来调解,调解结果的效力等等,其实就明确是村民自治管理的范围。法律明示村民自治的事项,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村民自治筑起一道防护墙来防止公权力的侵入,这对于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必要。因为,我们长期行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运作方式,在没有真正转变*职能的情况下,行政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行为随时都在发生。村民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是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只有国家权力对社会直接控制和干预有所减弱,村民自治才有自主发展的基础与空间。
6、关于监督委员会
主要是明确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性质、与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职权和义务、议事规则、任期和工作程序等,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财务开支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方面的民主监督权,这是保障民主决策权、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解决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问题。
7、关于乡、镇*的义务
这一章主要是规范村民委员会与乡、镇*的关系,要明确尊重、指导、协助、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保障和维护村民的权益,是乡、镇*的义务。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而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但是,在目前的*下,乡镇*对村委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现阶段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虽然两种权力的运作法律作了清楚、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大多数乡、镇*仍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以各种方式影响和控制村民委员会的活动,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民委员会的人事权;或对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从而压缩村民自治的空间,使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
为此,村民自治的成长必须依赖于*的行政放权,而*是否放权又取决于整个国家治理*和*选择。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交换关系,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的地位是应该平等的:村民委员会需要乡、镇*的资源,乡、镇*也需要村民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因此,用法律来约束乡、镇*的行为、减弱其对村民自治的束缚是极其重要的。
8、关于附则
主要是规定有关修改和实施生效的条款。
总之,我们在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重新梳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村民自治法》的基本理论框架。当然,最广泛基层民主的实现不能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理性化社会的建构和自治组织发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也决定了村民自治的成长必然会经历一个漫长的成长过程。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勇气。惟有如此,村民自治的改革才能迈开最为艰难的一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