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运费的问题如何能合理处理?无法开出运费票据又如何处理?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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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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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4:36
你可以开一份运费*证明,去税务局代开:
货物公路运输承运证明
委托方:xxxxx有限公司
承运方:xxxxx有限公司
(兹)xx年xx月xx日x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x有限公司承运了运单号为:xxxxxx的xxxx货物,起运地:xxxx目的地:xxxxx,合同运价为:人名币xxxx元.
注:此证明为我司货物实际承运事实证明,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盖章)
证 明 我单位××年×月×日为××单位运输某某货物一批,从某地到某地,共计运费人民币××元,现票已开具,款项已结清。特此证明 ××运输单位(盖章) ××年×月×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先认证后抵扣,同时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对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所取得的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按照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按进项税额核算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般纳税人 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金额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包销费等其他杂项费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运输**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三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一律不得抵扣。
符合条件的采购运费扣除进项后入成本,其他发生的冲减当时的支出。
如果你的*符合条件的话,分录没有问题。
金额不正确,你收到别人开给你的*,是按票面金额抵扣~~
如收到*金额是1000元的*,应该是:
借:营业费用 930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70
贷:现金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