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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篇刑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最少十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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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为支撑的刑法学思考
摘要“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得多么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
到人性。”①“人道源于人性,又高于人性”。本文指出从“人”字支撑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审视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从中沉
淀理性,升华理性,完善刑法,这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类情感人性刑法构建
一、关注人性——刑法之理性基础
贝卡利亚在其旷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写道,“道德*
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持久的优
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战胜。”②
贝氏的话告诉我们:任何外在与人的规则、制度如果要得到人们的接
受与认同,都必须以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为基础而不能背离它,而对人
类感情的考察归根结蒂是对人性的诠释,刑法作为关系人们财产、自
由甚至生命的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
自人心、合乎人性的人类基本感情为基础,真正的法治是人心之治,人
性之治,人情之治。
翻开历史我们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
往往只是少数人*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得了的,这种考察
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
数人分享最大幸福。”③当现实的法律不是“体现全体或最大多数自由
人意志的公约,即不是按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原则制定,而沦落
为“少数人*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的时
候,它就不是“以不可磨灭的人性为基础”,因而“背离了这种人性的法
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一部法律存续的时间同其
背离人性的程度成反比,一旦这种背离达到了人们忍受的极限,那座
“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成的王位和宫殿”便会轰然
倒塌,任何制度的构建如果背离人心、违反人性的话,是注定要失败
的。
从人性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
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任何重要问题的
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
学唯一稳固的基础。
二、审视刑法中的人性美特征
刑法作为人的一种现实生活规范,人们通过它感受到了做人的尊
严,做人的保障,还可以感受到生活的和谐与秩序,在此基础上追求一
种人的生活理想,所以刑法是一种美,审视刑法领域,我们发现刑法正
闪耀着一种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其意蕴深远,也是刑法追求美的应
然选择。
(一)刑法之必然,人性使然
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无止境的,都呈现无限膨胀的趋
势,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便产生了(每)人的无限需要与有限社会
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每个人若想生存下去的话,在满足个人
需要的同时不得不照顾他人的利益——即以他人能够容忍的方式来
满足自己的需要,否则,整个社会也就无从存在。为了调整各种利益
的冲突,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必须有个规范加以
约束,寻求社会秩序的平衡安定,法律即以此而设,其中,那些超过适
当限度,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刑法规定制裁,于是刑法应运而生,刑法
是人类文明社会为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益而设的一种制
度安排,是“人类有意识的一种生命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类对幸福
的追求向往,是人类审美意识的载体。因此,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人决
定着法,法必须体现出人文关怀,人才能在法中“诗意地栖居”,进而步
入人生的澄明之境。
(二)刑罚之设置,人性所求
避苦求乐是人的本能,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是因为不
快乐是和他的本性相矛盾的,人就不能不逃避它。这样为了防止犯罪
就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
先知道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
在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这种立法威慑不同于司法威慑,而是主张
威慑必须通过刑罚文本,在有事实犯罪发生时,法律上的威慑变成现
实的威慑,也就是说,刑法文本的预告是基于人能趋利避害两害相权
取其轻的理性从而对其形式形成心理上的强制,“社会上潜在的犯罪
人酝酿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犯罪代价的受刑之苦产生联
想,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舍小求大的权衡而对受刑之苦产生畏惧
感,进而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④这种威慑论本于心理强制说,而
心里强制说渊源于人趋利避害的功力本能,而功利本能承认人能基于
自由意志做出理性选择。无论任何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人,刑罚的设
置亦是如此,刑罚立足于人的本能、本性,顺乎人性地制定相应的刑罚
阶梯与其相匹配,设置的科学性,构建的合理性,犹如勾勒出的一幅巧
妙的刑罚阶梯图,美轮美奂,是刑法又一大美的特征体现。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性的渴望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人类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亚里
士多德曾经常说过“不公正即不平等”对平等孜孜不倦追求源于人生
而平等的理念,也是人性的体现,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当那些
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的到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
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人性遭到侵损的
感觉。”⑤
刑法平等观念首先意味着相同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受到相同的
评价和处置,而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社会地位、种族等其他因素的影
响而有所不同,这种平等的理念是根植于人性的,与其相匹配的“刑法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对人性这一特点的彰显,体现了刑法渴望平
等,寻求理性、追求和谐的顺应人性的美化特点。
三、反思刑法中的人性缺失,构建以人性化为基础的刑法学
人性是刑法的基础,人性刑法要求顺应人性,发扬人性,且不可扭
曲人性,人性的魅力在刑法中已体现,但是,人性是隐含于内的,刑法
是彰显于外的,内外信息的不对称难免会出现错位现象,我们需要做
的是扬长避短,对其中的理性我们要继承,人性的缺失我们要及时弥
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矣!反思刑法,我似乎听到了对人性的呼唤声,
那声音是那么的刺耳,那么的强烈,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现笔者
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人性化为基础的刑法学做简单构建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刑事
责任成立,反之,不可能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时,纵然其实施了违法行
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贯彻了法不强
人所难这一法律谚语,蕴含着人道主义情愫,彰显着人道主义关怀。
正如日本学者大冢仁的评价:“期待可能性正是相对强有力的国家法
规范面前残喘不惜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类的理论。”⑥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有些学者认为,可以
把我国刑法第16条解释为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
16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
犯罪。笔者认为,虽然主张把“不能抗拒”之不可罚的理由解释为缺乏
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笔者认为只是可以如此解释,或者说学理上如
此解释才合理,至于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如此,值得怀疑。因为人们通
常把“不能抗拒”解释为一种物理的强制,而不是扩大解释为一种精神
强制,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解决的正是处于精神强制状态下的人的责
任问题。这正是我国存在的缺陷,所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理论,我们国
家亟待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亲亲相隐在中国刑事法律中的重构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制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被
作为一种封建糟粕予以抛弃。然而,正当我国砸碎一切旧制度建立新
制度的进程中,抬头看看现代很多法治国家中却依然能找到他的踪
迹,例如: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明确表明夫妻之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
权,欧洲一些国家在刑法和刑诉中均对拒绝作证权,尤其是基于亲属
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明确规定。亲亲相隐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
存在是人性光芒的闪耀,尤其在法治国家“亲亲相隐”原则是*保护
的需要,保护亲权的折射,更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屏障。
然而,这个在我国历史上奉为优秀传统继承、推崇,符合人性的制
度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消逝匿迹。新中国建立需要法治观念的不
断渗透,法治理念的弘扬,其中,人性关怀至关重要,作为其重要表现
的“亲亲相隐”原则迫切需要在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闪烁起更耀眼的光忙时却被唾弃,无疑是对人性的扭曲,对人类的践
踏。所以现在法治的推进,人性的彰显的背景下,急需要重拾亲亲相
隐原则,并且将其制度化原则化,更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
保障再不削弱法制的前提下,更好的保障*,彰显人性,体现刑法的
认为关怀。然而,现行刑法中做出了与“亲亲相隐”相背离的规定,这
是对人性的煎熬和压抑,强调大义灭亲只不过是技术上冰冷的需要和
对人性的过高期待。
(三)沉默权的建立
沉默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保持沉默的权
利,这是基本*的内容,抬头看看其他国家,都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然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当如实回答,这是对人性的*迫和蔑视,更有学者将其粉饰为犯罪嫌疑
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权利,将这条污蔑人性的丑恶制度
披上“权利”的外衣,殊不知,这种意图美化其外表的做法更加显示出作
为理性的人对人性的扭曲,对人性的*迫,这种不合乎人性的做法必将
遭受人性的谴责报复,诚然,人的能动性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合乎
规律,万事皆有规律可循,作为自然和社会属性兼职的人类又何尝能违
背“人性”的规律制造出“不人性”的制度来压迫人性呢?那不是作茧自
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最终人们将遭受违背规律带来的恶果。
(四)刑法条款中有关“胁迫”犯罪的规定是对人性的煎熬
我国刑法某些条款对人性的忽视,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
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
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似乎是对人性的怜悯,然而仔细
分析,结论截然相反。试想下,银行工作人员在持*歹徒*口的威胁
下,将保险柜打开,致使歹徒顺利将巨款抢走;飞机上的机组人员面对
劫机歹徒的*口,*按照指定路线飞行,其行为均符合胁从犯的规
定,按上述规定,只是量刑上从轻而已。刑法完全不顾及人们在*口
下的求生本能,反而变相鼓励此情景下的行为人与歹徒搏斗,在劫机
情形中导致机毁人亡更严重的后果。而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生命
受到威胁的情形是合法辩护理由,为了保全生命的行为不以犯罪论,
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五)刑法一百条之规定,前科报告制度违背人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对于此条的规定也是违背人性的,试想下,基于人自身的爱面子
本性,有谁想说出自己的前科呢?再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
应,对于刑满释放的人我们需要做的更多是保护,关注其自身发展,而
不是盯着他们身上贴的犯罪标签,抓住这一弱点不放,这样一方面扭
曲人性,不利于曾经犯罪人改过自新,忘掉过去从新开始新的生活,另
一方面,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不能很好的预防犯罪。环视其他
法治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为出狱人开辟了更广阔的天
地,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也可以借鉴。
法有限,而情无穷。刑法是一种人与社会的现象,更需要从人性
和社会的高度对其做出解释。并且,对刑法的法律解释也只有奠基于
人性解释与社会解释之上,才是具有说服力的。人性是刑法的基础,
人道是刑法的命脉,*是法的价值追求。人性、人道、*三者在本
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它们是理性主义在刑法里的彰显,人性是一切
学科的基础,闪烁人性光辉的刑法,才能被人们亲切地接受,自觉地履
行,虔诚地信仰。
注释:
①[英]休谟.人性论(上).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7页.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⑥[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
7] 乔增芳. 教育人性化与中小学教育改革[J].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 2003,(02)
[8] 李凯, 周晓艳. 服务为主 关爱为辅 探索人性化管理的新途径[J]. 新长征 , 2005,(06)
[9] 张迁. 管理更人性化[J]. 瞭望 , 2003,(33)
[10] 王立新. 彰显人性司法情——2003年人性化司法大回眸[J]. *法制 , 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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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为支撑的刑法学思考
摘要“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得多么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
到人性。”①“人道源于人性,又高于人性”。本文指出从“人”字支撑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审视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从中沉
淀理性,升华理性,完善刑法,这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类情感人性刑法构建
一、关注人性——刑法之理性基础
贝卡利亚在其旷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写道,“道德*
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持久的优
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战胜。”②
贝氏的话告诉我们:任何外在与人的规则、制度如果要得到人们的接
受与认同,都必须以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为基础而不能背离它,而对人
类感情的考察归根结蒂是对人性的诠释,刑法作为关系人们财产、自
由甚至生命的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
自人心、合乎人性的人类基本感情为基础,真正的法治是人心之治,人
性之治,人情之治。
翻开历史我们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
往往只是少数人*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得了的,这种考察
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
数人分享最大幸福。”③当现实的法律不是“体现全体或最大多数自由
人意志的公约,即不是按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原则制定,而沦落
为“少数人*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的时
候,它就不是“以不可磨灭的人性为基础”,因而“背离了这种人性的法
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一部法律存续的时间同其
背离人性的程度成反比,一旦这种背离达到了人们忍受的极限,那座
“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成的王位和宫殿”便会轰然
倒塌,任何制度的构建如果背离人心、违反人性的话,是注定要失败
的。
从人性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
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任何重要问题的
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
学唯一稳固的基础。
二、审视刑法中的人性美特征
刑法作为人的一种现实生活规范,人们通过它感受到了做人的尊
严,做人的保障,还可以感受到生活的和谐与秩序,在此基础上追求一
种人的生活理想,所以刑法是一种美,审视刑法领域,我们发现刑法正
闪耀着一种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其意蕴深远,也是刑法追求美的应
然选择。
(一)刑法之必然,人性使然
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无止境的,都呈现无限膨胀的趋
势,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便产生了(每)人的无限需要与有限社会
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每个人若想生存下去的话,在满足个人
需要的同时不得不照顾他人的利益——即以他人能够容忍的方式来
满足自己的需要,否则,整个社会也就无从存在。为了调整各种利益
的冲突,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必须有个规范加以
约束,寻求社会秩序的平衡安定,法律即以此而设,其中,那些超过适
当限度,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刑法规定制裁,于是刑法应运而生,刑法
是人类文明社会为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益而设的一种制
度安排,是“人类有意识的一种生命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类对幸福
的追求向往,是人类审美意识的载体。因此,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人决
定着法,法必须体现出人文关怀,人才能在法中“诗意地栖居”,进而步
入人生的澄明之境。
(二)刑罚之设置,人性所求
避苦求乐是人的本能,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是因为不
快乐是和他的本性相矛盾的,人就不能不逃避它。这样为了防止犯罪
就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
先知道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
在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这种立法威慑不同于司法威慑,而是主张
威慑必须通过刑罚文本,在有事实犯罪发生时,法律上的威慑变成现
实的威慑,也就是说,刑法文本的预告是基于人能趋利避害两害相权
取其轻的理性从而对其形式形成心理上的强制,“社会上潜在的犯罪
人酝酿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犯罪代价的受刑之苦产生联
想,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舍小求大的权衡而对受刑之苦产生畏惧
感,进而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④这种威慑论本于心理强制说,而
心里强制说渊源于人趋利避害的功力本能,而功利本能承认人能基于
自由意志做出理性选择。无论任何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人,刑罚的设
置亦是如此,刑罚立足于人的本能、本性,顺乎人性地制定相应的刑罚
阶梯与其相匹配,设置的科学性,构建的合理性,犹如勾勒出的一幅巧
妙的刑罚阶梯图,美轮美奂,是刑法又一大美的特征体现。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性的渴望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人类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亚里
士多德曾经常说过“不公正即不平等”对平等孜孜不倦追求源于人生
而平等的理念,也是人性的体现,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当那些
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的到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
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人性遭到侵损的
感觉。”⑤
刑法平等观念首先意味着相同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受到相同的
评价和处置,而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社会地位、种族等其他因素的影
响而有所不同,这种平等的理念是根植于人性的,与其相匹配的“刑法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对人性这一特点的彰显,体现了刑法渴望平
等,寻求理性、追求和谐的顺应人性的美化特点。
三、反思刑法中的人性缺失,构建以人性化为基础的刑法学
人性是刑法的基础,人性刑法要求顺应人性,发扬人性,且不可扭
曲人性,人性的魅力在刑法中已体现,但是,人性是隐含于内的,刑法
是彰显于外的,内外信息的不对称难免会出现错位现象,我们需要做
的是扬长避短,对其中的理性我们要继承,人性的缺失我们要及时弥
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矣!反思刑法,我似乎听到了对人性的呼唤声,
那声音是那么的刺耳,那么的强烈,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现笔者
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人性化为基础的刑法学做简单构建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刑事
责任成立,反之,不可能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时,纵然其实施了违法行
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贯彻了法不强
人所难这一法律谚语,蕴含着人道主义情愫,彰显着人道主义关怀。
正如日本学者大冢仁的评价:“期待可能性正是相对强有力的国家法
规范面前残喘不惜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类的理论。”⑥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有些学者认为,可以
把我国刑法第16条解释为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
16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
犯罪。笔者认为,虽然主张把“不能抗拒”之不可罚的理由解释为缺乏
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笔者认为只是可以如此解释,或者说学理上如
此解释才合理,至于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如此,值得怀疑。因为人们通
常把“不能抗拒”解释为一种物理的强制,而不是扩大解释为一种精神
强制,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解决的正是处于精神强制状态下的人的责
任问题。这正是我国存在的缺陷,所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理论,我们国
家亟待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亲亲相隐在中国刑事法律中的重构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制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被
作为一种封建糟粕予以抛弃。然而,正当我国砸碎一切旧制度建立新
制度的进程中,抬头看看现代很多法治国家中却依然能找到他的踪
迹,例如: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明确表明夫妻之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
权,欧洲一些国家在刑法和刑诉中均对拒绝作证权,尤其是基于亲属
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明确规定。亲亲相隐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
存在是人性光芒的闪耀,尤其在法治国家“亲亲相隐”原则是*保护
的需要,保护亲权的折射,更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屏障。
然而,这个在我国历史上奉为优秀传统继承、推崇,符合人性的制
度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消逝匿迹。新中国建立需要法治观念的不
断渗透,法治理念的弘扬,其中,人性关怀至关重要,作为其重要表现
的“亲亲相隐”原则迫切需要在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闪烁起更耀眼的光忙时却被唾弃,无疑是对人性的扭曲,对人类的践
踏。所以现在法治的推进,人性的彰显的背景下,急需要重拾亲亲相
隐原则,并且将其制度化原则化,更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
保障再不削弱法制的前提下,更好的保障*,彰显人性,体现刑法的
认为关怀。然而,现行刑法中做出了与“亲亲相隐”相背离的规定,这
是对人性的煎熬和压抑,强调大义灭亲只不过是技术上冰冷的需要和
对人性的过高期待。
(三)沉默权的建立
沉默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保持沉默的权
利,这是基本*的内容,抬头看看其他国家,都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然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当如实回答,这是对人性的*迫和蔑视,更有学者将其粉饰为犯罪嫌疑
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权利,将这条污蔑人性的丑恶制度
披上“权利”的外衣,殊不知,这种意图美化其外表的做法更加显示出作
为理性的人对人性的扭曲,对人性的*迫,这种不合乎人性的做法必将
遭受人性的谴责报复,诚然,人的能动性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合乎
规律,万事皆有规律可循,作为自然和社会属性兼职的人类又何尝能违
背“人性”的规律制造出“不人性”的制度来压迫人性呢?那不是作茧自
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最终人们将遭受违背规律带来的恶果。
(四)刑法条款中有关“胁迫”犯罪的规定是对人性的煎熬
我国刑法某些条款对人性的忽视,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
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
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似乎是对人性的怜悯,然而仔细
分析,结论截然相反。试想下,银行工作人员在持*歹徒*口的威胁
下,将保险柜打开,致使歹徒顺利将巨款抢走;飞机上的机组人员面对
劫机歹徒的*口,*按照指定路线飞行,其行为均符合胁从犯的规
定,按上述规定,只是量刑上从轻而已。刑法完全不顾及人们在*口
下的求生本能,反而变相鼓励此情景下的行为人与歹徒搏斗,在劫机
情形中导致机毁人亡更严重的后果。而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生命
受到威胁的情形是合法辩护理由,为了保全生命的行为不以犯罪论,
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五)刑法一百条之规定,前科报告制度违背人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对于此条的规定也是违背人性的,试想下,基于人自身的爱面子
本性,有谁想说出自己的前科呢?再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
应,对于刑满释放的人我们需要做的更多是保护,关注其自身发展,而
不是盯着他们身上贴的犯罪标签,抓住这一弱点不放,这样一方面扭
曲人性,不利于曾经犯罪人改过自新,忘掉过去从新开始新的生活,另
一方面,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不能很好的预防犯罪。环视其他
法治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为出狱人开辟了更广阔的天
地,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也可以借鉴。
法有限,而情无穷。刑法是一种人与社会的现象,更需要从人性
和社会的高度对其做出解释。并且,对刑法的法律解释也只有奠基于
人性解释与社会解释之上,才是具有说服力的。人性是刑法的基础,
人道是刑法的命脉,*是法的价值追求。人性、人道、*三者在本
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它们是理性主义在刑法里的彰显,人性是一切
学科的基础,闪烁人性光辉的刑法,才能被人们亲切地接受,自觉地履
行,虔诚地信仰。
注释:
①[英]休谟.人性论(上).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7页.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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