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2: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4:02
美联银行——美国第五大银行——北京代表处越权开展了两项经营性业务:支票托付和信用证项下的索汇业务。而这两项业务违反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写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 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中国所设立的代表处的工作仅限于研究当地市场,为未来开办分支机构做好铺垫,代表处不能做业务是最基本的规定。
经银监会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美联银行在上海的代表处也在开展同样的业务。于是在8月15日,银监会对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代表处发出处罚通知,并将罚单传真至美联银行在美国的总部。9月底,银监会向其设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机构发出了《关于处罚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两家代表处的通报》,两家代表处所从事经营的非法所得22万美元被没收,并被课以等同于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22万美元),共计44万美元。此次银监会发出的25号通报还创造了几个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处罚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第一”:这是银监会自成立后处罚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也是第一次跨两地(北京、上海)对两家代表处同时进行处罚。
对此,美联银行有两种选择:申诉或认罚。也许是出于影响扩大的顾虑,美联选择了认罚。而且银监会也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职资格。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的申请也被驳回,美联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发展脚步不得不放慢了。 对此事件,美联银行北京代表处以没有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为由保持缄默。其他外资银行对待此事的态度也十分谨慎,认为同是外资银行,不便对此事发表评论。但一位外资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认为,人们普遍认为外资银行在综合竞争力上远远高于中资银行,但这并不代表它不会“越轨”。在外资银行内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代表处为总行拓展业务或寻找客户,已经不是什么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办法》擦边球也成为了外资银行内部公开的秘密。而且他认为美联银行此次“东窗事发”也是因为其做法太过“明显”,不像其他外资银行做的那么“隐蔽”。
美联银行在这次的受罚事件中并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和武汉的一家外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处罚或警告,只是这三家金融机构违规动作相对较轻,银监会并没有公布具体名称。就是在前几年,也有外资银行受罚的事情发生,当时受处罚的那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接受了客户的单据,让设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代表处做业务,此项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违规的毕竟会被曝光,毕竟要付出代价。美联银行已开中国银监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的“先河”。外资银行作为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他们带头违规,将对其他银行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所以,美联事件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发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一方面要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实行严格的监管。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规、制度。监管部门也必须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管。在这里,要对外资银行说的是:开放不意味着放任,监管也不是制约,严格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开放,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银监会认定美联银行违规的依据是人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那么在2006年后,这项法规是否仍然适用于中国全面放开银行业的形势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贺力平认为,人行颁布的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而非具有完全经营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二者是有区别的。而外资金融机构驻他国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性的业务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签署入世协议后,中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但不涉及驻华代表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让“规则”在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加“以身试法”者违规的成本,维护“游戏规则”的公正性是监管部门的目的。在美联银行被罚一事中,真正的发布命令者是“规则”,而不是行政命令。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全面放开银行业的承诺已越来越清晰,类似的事件还会出现,银监会的铁碗形象也渐渐树立。可以预见的是,今后银行业的*和环境将更加透明和规范,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谁也不会享受超国民待遇。双方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公平比赛,这样的“赛事”才是人们最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