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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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36
法律分析: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法律依据:《国家鞋类三包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