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17:5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8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扩展资料:
*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
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而不被主流*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
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有所小胜,这一点还是客观的。
所谓的“胜败”都是相对的,讨论“谁胜谁败”的意义并不大。*、媒体和司法、法律在“博弈”,这个博弈过程的产生和发展才具有重要价值。
曾有一种声音这样教训媒体和民众:*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而如今,许霆案的议论者告诉全体国民:国民就该“教训”司法,司法与法律最值得大家来教训。
这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不被国民教训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属于国民所有;罔顾*民智的法律,害怕*的法庭,那算什么东西。如果国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训的份儿,它只是强加于国民之身的破烂而已。
今后,“事外人”必得更积极地通过媒体和各种*渠道去“干预司法”,这种干预将逐步使司法摆脱和避免“私法”的性质而成为属于国民的“公法”。
许霆是网络时代的幸运儿。此案放在前些年,被这样多的人关注、研究、议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那也算是一种另类的“司法独立”,即无所顾忌地草菅人命、滥施酷刑而不被大众了解和批评。
技术进步的确在改良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许多人的厄运---如果国家有意识地发挥现有技术运用于民主与法治,我们将聆听更多更强的福音。
更有一种不曾挖掘的深层含义:国民的“主体意识”已经觉醒并空前活泼灵动。当年一个“国家利益”大词就能令社会全体噤若寒蝉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
现在的人们,当听到“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财产”等强势话语时,不再立马就像遭了霜的茄子,他们立刻就联想到可以和强势话语“分庭抗礼”的理由,将重要概念涉及的事物放倒新标的天平上度量一番。
在和“国家”、“财产”相对的那一端,他们摆上的是生命、自由、和社会正义。从悄然无息到*汹涌,到重新度量,一种称得起“*”的状况发生了。
不仅如此,中国公众还在“议案”中还表现出了理性与精致。道德提醒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与民事责任---刑法应用与刑法面前平等,“主流*”竟然对此认定的层次分明、井然有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许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8
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许霆辩护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下辩护意见:
许霆每次取钱广州商业银行有交付事实存。
重审判决忽略了重要事实广州商业银行否有交付行。
有交付行能盗窃。
本案自动柜员机交付许霆钱争事实否属于银行交付。
从辩护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通知规定。
纵观许霆案件的争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为争辩焦点,核心问题是应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盗窃罪”;
二是普遍认为在司法程序上发回重审不合法,广东省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一审所查证的事实是清楚的,而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前后矛盾;
三是一审结果反映出刑事司法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可见,所有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许霆案件本身,就事论事,没有把它放在大的时代背景下考量。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就会发现该案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最高法副院长不宜就许霆案发表看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9
法律方面我咨询下:假设有人知道我的家庭成员“奥特曼”突然犯病,就是那种2B病,可以用1元硬币向他换100元,这个人明知道“奥特曼”在犯2B病,但是还是换走了我家100万,算盗窃罪吗?
我家有个“STM”机器,平时谁来都可以投进去100元出来100元,突然有一天出了故障,投币1元出来100元,别人利用这个漏洞取走了我100万。此台STM为我全权所有,且我授权了“STM”替我进行交易,但我操作失误导致了“STM”机器故障,没有按照我的意志进行1:1的交易,而是进行了1:100的交易,请问对方犯了什么罪?
道德方面我问下:我自己犯错,本来应该给别人500元的,我分5次转账,第一次转100元,实际转成了100万,对方在收到款项后,明明知道我因为“不熟悉转账业务”导致转错了,但是仍然利用我“不熟悉转账业务”这个漏洞和错误操作,继续让我转钱。最终我转给了她500万,其中仅500元为她应该所得,第一转错钱为我的过错,但后续4次是对方明知道我“不熟悉业务”,已经出现明显的错误,还继续让我转钱,请问对方应该按照什么罪来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9
许霆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擦边案;而从道德层次来讲,他有一定的逻迹可被世俗人理解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0
法律角度他没犯法,因为无法可依,道德层次既算不上道德,也算不上不道德,只能算中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