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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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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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04:45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加工面积没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检查制度。生产报告检验,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生产报告审查通过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向所在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生产报告书(附件3);
3.承诺书;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所在地街、镇*同意(备案)的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产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报告人应在生产报告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