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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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01
若*专用*丢失,首先第一步,登报挂失,*丢失了,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但遗失声明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可以是其他报纸。
然后第二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做处理:
1、丢失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01
应该马上到当地的报纸进行*丢失的公告,并注明*号码,以免被人捡到做出犯罪行为!供参考如认可请釆纳。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02
重新做一份证明报告就可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02
你可以联系开票方找一下*专用*的存根复印一下,也可以作为凭证使用的追问不用登报以及到税务机关开证明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0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