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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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24
建立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到国家法律*的较大变革,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思维转变,非短期内能有所建树;而增加法官编制,提高法官数量,增加审判经费投入,也涉及到*、*的整体工作,且法官数量不可能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而无*增加。因此,对于基层*而言,最为现实且可行的路径,就是充分整合优化现有的审判资源,充分提升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以质取胜”的道路上努力化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加强思想引导,促使干警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与压力,以不畏艰难、永争一流的精神和创造力,集中精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建立*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审判力量向一线倾斜,使整个*的建设目标真正体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 根据案件总体数量、部门人案比、审判人员的业务专长、岗位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力量配备比例,避免忙闲不均,加强立、审、执三个环节的有机配合与衔接,提高审判运行机制的效率与质量;继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从提高当庭宣判率入手,缩短审理时间;采用繁简得当的审理模式,合理配置庭审资源;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措施对现有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考评奖惩机制,激励法官的工作热情;加*官培训力度,加强审判实践爱你交流。通过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等方法对法官实行全方位的培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同时,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参审潜力,实现法官与陪审员合议庭效能最大化。 (二)建立审判业务部门均衡办案机制。 由于民商事案件“一枝独秀”,数量最多,为克服部门任务“畸轻畸重”、少数法官压力过大的问题,可以在现有条件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民一、民二、法庭、刑事、行政、审监等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职能,但实质上打破他们内部之间的职能界限,均衡各审判业务庭案件分流,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民商事案件实行“流水分案、合理*、严格考核”的大民事审判机制,使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任务得以均衡,缓解民事案件对少数部门的巨大压力。至于案件类型不同所可能产生的法官业务素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把办好简易民事案件作为一名法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业务培训、管理考核等手段促进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满足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需要。 (三)选择性开展专业化审判。 “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在审判领域中同样适用。近年来,民商事新型案件大量涌现,类型也相对集中,这为我们针对那些类型相近、比例较大、特点鲜明的纠纷开展专业化审理提供了先决条件,这与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的特点也是相呼应的,在增设专门审判部门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部门内部选择相应合议庭进行内部专业化审理也是可行的。实践证明,专业化审判方式对于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实现同案同判、体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而巨大的作用。如有些*在行政庭、审监庭等业务部门组建了劳动争议合议庭、道路赔偿案件合议庭和土地流转纠纷合议庭等,在部门内部对部分特定类型案件实施专业化分工,让一部分法官集中攻关一类或几类新型案件,提高审判质效,获得了较大的成效。 (四)实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传统做法,在*的党务、政工、后勤和文秘等非审判岗位上积聚了一批具备优良素质的法官,而基于审判岗位的有限性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一批高素质法官被提拔或选任到非审判部门的中层岗位上。这些法官虽然不接触具体审判业务,但他们优良的素质和品质决定了能够在接受培训后胜任各项审判业务工作。因此,从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角度出发,有必要推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在确保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他们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任务,不仅体现了“人尽其才”的理念,而且也符合上级*有关要求精神,对缓解一线法官“案多人少”矛盾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必须配套施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而从长远来看,*的纪检、党务等内设部门应加强整合,其人员管理走公务员序列;后勤部门可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根据岗位特点和需要向社会招聘人员,实现*后勤社会化,消除*办“小社会”的沉重负担。 就可预见到的将来而言,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对*内部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消除审判工作中的结构性矛盾,从而提高*和法官的应对能力,仅是权宜之举。要从根本上解决必将不断凸显的“案多人少”矛盾,实现“人案相一致”的状态,必须从发展经济促进全民富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建设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乃至按案件数量确定法*额等诸多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24
建立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到国家法律*的较大变革,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思维转变,非短期内能有所建树;而增加法官编制,提高法官数量,增加审判经费投入,也涉及到*、*的整体工作,且法官数量不可能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而无*增加。因此,对于基层*而言,最为现实且可行的路径,就是充分整合优化现有的审判资源,充分提升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以质取胜”的道路上努力化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加强思想引导,促使干警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与压力,以不畏艰难、永争一流的精神和创造力,集中精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建立*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审判力量向一线倾斜,使整个*的建设目标真正体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 根据案件总体数量、部门人案比、审判人员的业务专长、岗位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力量配备比例,避免忙闲不均,加强立、审、执三个环节的有机配合与衔接,提高审判运行机制的效率与质量;继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从提高当庭宣判率入手,缩短审理时间;采用繁简得当的审理模式,合理配置庭审资源;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措施对现有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考评奖惩机制,激励法官的工作热情;加*官培训力度,加强审判实践爱你交流。通过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等方法对法官实行全方位的培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同时,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参审潜力,实现法官与陪审员合议庭效能最大化。 (二)建立审判业务部门均衡办案机制。 由于民商事案件“一枝独秀”,数量最多,为克服部门任务“畸轻畸重”、少数法官压力过大的问题,可以在现有条件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民一、民二、法庭、刑事、行政、审监等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职能,但实质上打破他们内部之间的职能界限,均衡各审判业务庭案件分流,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民商事案件实行“流水分案、合理*、严格考核”的大民事审判机制,使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任务得以均衡,缓解民事案件对少数部门的巨大压力。至于案件类型不同所可能产生的法官业务素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把办好简易民事案件作为一名法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业务培训、管理考核等手段促进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满足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需要。 (三)选择性开展专业化审判。 “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在审判领域中同样适用。近年来,民商事新型案件大量涌现,类型也相对集中,这为我们针对那些类型相近、比例较大、特点鲜明的纠纷开展专业化审理提供了先决条件,这与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的特点也是相呼应的,在增设专门审判部门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部门内部选择相应合议庭进行内部专业化审理也是可行的。实践证明,专业化审判方式对于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实现同案同判、体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而巨大的作用。如有些*在行政庭、审监庭等业务部门组建了劳动争议合议庭、道路赔偿案件合议庭和土地流转纠纷合议庭等,在部门内部对部分特定类型案件实施专业化分工,让一部分法官集中攻关一类或几类新型案件,提高审判质效,获得了较大的成效。 (四)实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传统做法,在*的党务、政工、后勤和文秘等非审判岗位上积聚了一批具备优良素质的法官,而基于审判岗位的有限性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一批高素质法官被提拔或选任到非审判部门的中层岗位上。这些法官虽然不接触具体审判业务,但他们优良的素质和品质决定了能够在接受培训后胜任各项审判业务工作。因此,从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角度出发,有必要推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在确保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他们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任务,不仅体现了“人尽其才”的理念,而且也符合上级*有关要求精神,对缓解一线法官“案多人少”矛盾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必须配套施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而从长远来看,*的纪检、党务等内设部门应加强整合,其人员管理走公务员序列;后勤部门可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根据岗位特点和需要向社会招聘人员,实现*后勤社会化,消除*办“小社会”的沉重负担。 就可预见到的将来而言,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对*内部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消除审判工作中的结构性矛盾,从而提高*和法官的应对能力,仅是权宜之举。要从根本上解决必将不断凸显的“案多人少”矛盾,实现“人案相一致”的状态,必须从发展经济促进全民富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建设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乃至按案件数量确定法*额等诸多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