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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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有两点:
所承担债务的范围是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如果债务虽然发生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但是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当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法律上讲其对该笔债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如果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都不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以退伙后还是要对退货后的某些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14
连带责任都是无限的。新入伙人除非和现入伙人就之前的企业债务另有约定,否则承担同等的清偿责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