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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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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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20:34
这是国家运行的基本前提。
扩展资料: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劳务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修复,并收取加工费、修理费。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