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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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2:21
私人非法屠宰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扩展资料:
案例: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浙江省永康市*、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取缔了一个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的非法生猪屠宰点。
4月下旬,永康市*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有人私自屠宰生猪进行销售。民警立即对该屠宰点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到5月7日凌晨该屠宰点可能会进行非法屠宰,于是展开联合行动。
当天凌晨3点,该非法屠宰点亮着灯。执法人员走进屋内,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死猪被放在地上,旁边到处是猪毛和猪血,一旁还有一头活猪。
屋内两人看到民警等执法人员,情绪激动,男子挥舞着刀对着靠近的民警,女子更是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并叫嚷着:“不要动我的猪,不然我就自杀。”
见此,民警一边耐心劝说女子,一边同男子说理,最终两人都平静了下来。随后,民警将两人带回*机关进一步调查。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已屠宰的猪以及冰柜内未卖掉的猪肉和另一头生猪,进行检验。
经查,私自屠宰生猪的两人是夫妻,丈夫姓罗,妻子姓田,都来自贵州。2000年,罗某一家人来到永康,以卖菜为生。
2013年开始,夫妻俩从永康武义等菜场批发猪肉来卖,但生意不是很好。为了节省成本多赚钱,也为了肉质看起来更新鲜,罗某动起了自己屠宰生猪的歪脑筋。罗某以前在老家时曾杀过猪,就和老婆商量自己杀猪来卖。
2014年6月开始,罗某夫妇从武义、金华市区、永康等地购买活猪进行屠宰,然后在周边菜场销售。据田某交代,他们一般2~3天杀一次猪,截至目前已私自屠宰生猪200多头,价值40余万元。此外,罗某还以每头60元的价格帮别人屠宰生猪。
目前,罗某夫妇因从事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且屠宰点的环境卫生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销售的猪肉质量安全不能得到保证,不仅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介绍,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市场上的生猪肉需要到定点屠宰场检验、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目前,永康市共有4个定点屠宰场,分别在李店、芝英、龙山、象珠。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买肉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市民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机关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2:22
您好!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新版条例,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谢谢阅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2:22
您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2:23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桃竹魏村的屠宰场已经20多年了,都没有人管,夏天臭味熏天,天天1点开始杀猪的声音吵的无法睡觉。怎么没有相关的人来管一下哦。难道有钱的人就没有人敢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