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6:4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40
这两天,“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的话题,引起广泛热议。
多位UP主(视频博主)表示,自己收到了来自陈凯歌团队的投诉,并纷纷晒出投诉截图,投诉理由多是“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名誉”等。陈凯歌授权的律所发布声明回应称,投诉未针对相关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人身攻击言论。
于是,和“多名UP主吐槽陈凯歌”一样,“陈凯歌举报UP主吐槽自己”上了热搜。这也引发了新一轮“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边界”的讨论。
从那些UP主的吐槽视频看,其内容主要针对陈凯歌在某综艺节目的表现进行创作,其中有人吐槽陈凯歌“双标”,还有人说“陈凯歌和郭敬明,原来是同一类人”。这其中也有些情绪化措辞,如用“原形毕露”、“当代岳不群”、“道貌岸然的伪君子”等。吐槽是个体权利,投诉也是个体权利,当跟“狭路相逢”,这难免会引发是非层面与边界问题的争议。
很多人将陈凯歌一方的投诉跟他曾说过的“我接受对我的电影的一切评论”打包解读,认为他搬砖头砸了自己的脚。但从目前陈凯歌一方的说法看,他们投诉的不是在正当评论范畴内的“文艺批评”,而是人身攻击。
问题来了:陈凯歌作为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是该无条件容忍,还是只选择性地容忍?批评的内容,是否构成容忍与否的依据?这其实就是把“公众人物对监督的容忍义务”与“社会批评的边界”放在同个镜框内审视。
答案是,陈凯歌们确实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他们该对所有批评尤其是人身攻击性言论有容忍的义务。而陈凯歌也有对这类言论进行投诉的权利,在强调其容忍义务的同时,不能否认他的这份权利。
毫无疑问,身为公众人物,很多时候要让渡部分权力,接受公众更严格的监督与要求。身处镁光灯下的他们,本就是公众关注的受益者,不能“只享受赞美声,不承受批评声”。事实上,很多人似乎也默认了“对公众人物可以随意评判”的规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陈凯歌们会失去法律框架与社会公德范围内提供的名誉保护。当让渡的“篱笆”被踏踩,他们试图重新建立一个保护自己的底线时,应该得到理解——谁都无权剥夺公众人物起诉或投诉的权利,就像无权剥夺普通人正当的批评权利一样。
按照陈凯歌方面的说法,他们并非“凡是负面的都投诉”,而是将投诉箭头对准人身攻击。若果真如此,那这就是反制侵权行为,而非打压正当批评。毕竟,该包容的是合理差评,而非包括诋毁、辱骂在内的恶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40
因为这个博主是人身攻击了陈凯歌,所以他才会举报这个博主的,因为之前他在节目说过,可以接受别人的批评与吐槽,但是没有说接受别人的人身攻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41
原来有UP主反应,陈凯歌团队举报的标题和自己的根本就对不上,然后UP主在评论区认领,原来是拿上一个UP主的标题直接举报下一个UP主了,这个工作也太不严谨了。很快大家就发现陈凯歌团队应该是把所有相关UP主都给举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41
因为这位UP主在某一个公众平台发文吐槽陈凯歌,陈凯歌虽然说接受大家理性的点评,但是却把人给举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42
估计也是因为这个up主吐槽的陈凯歌过于严重了,引起了正主的不满,所以对他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