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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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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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1:43
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个人出现破产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扩展资料: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
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破产隔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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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1:44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保护机制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出现破产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这一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委托人的破产隔离和对受托人的破产隔离。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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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1:44
第一,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目的或前提或结果。
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认为,信托财产独立性既是破产隔离保护机制的目的,也是其前提,还是其结果,二者紧密相关。
第三,终结关怀与制度倾斜。
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认为,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第四,老调重提的风险。
信托的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将受托人本人的风险隔绝于信托之外,使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过程中不可预期的风险大大降低,那是“相当的”安全!
参考资料:http://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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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1:45
民生银行 人民币非凡理财T11、T12、T13计划 T11、T12、T13计划的预期收益分别为5%、5.5%、3.8% T11、T12计划均投资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国·北京鸿坤伟业公司股权信托”,用于北京西红门三期项目开发,该项目有股权抵押、土地抵押、账户监管;T13计划则投资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桥·湖北仙桃城投贷款信托”
光大银行 信托投资理财T计划(第四期) 满2年预期收益率为3.5%,如果在理财期满一年后提前终止,预期年收益率为2.7% 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由光大银行精心挑选并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购最低起点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中信银行 信托贷款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投资160天预期收益为3% 该信托计划用于购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向国有独资公司发放的贷款,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后续贷款安排。产品增加了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并且由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后续贷款安排
建设银行 “利得盈”第七期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 投资22个月预期收益为4.0% 基础资产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东方资产京、津、宁三地不良资产处置信托之优先级受益权Ⅰ,5万元人民币起购买
2006年的人民币理财市场可谓热闹非凡,为了迎合投资者日渐增长的需求,各银行不断推陈出新———固定收益产品、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挂钩的浮动收益产品……各种理财产品令人目不暇接,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银行联合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投资类理财产品,自今年5月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率先推出结合信托投资计划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发行的信托投资类理财产品成了理财市场上的“宠儿“。
银信“联姻”产品频频亮相
“信托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一直是民生银行卖得最火的产品之一。”民生银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5月首发第一期T计划理财产品后,该行推出的T计划系列产品都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一般都是提前结束募集的。
继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之后,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也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信托理财产品,近期更是形成了一个“T计划”的小*。
信托产品的类型也在银行不断推出的过程中推陈出新,中信银行不久前推出的信托贷款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就是一款跟原先各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稍有不同的产品。该款产品是中信银行、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为国有独资公司贷款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购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向国有独资公司发放的贷款,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后续贷款安排。和原来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用募集资金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不同,此次中信银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来投资本行自有优质资产的项目,银行不再是介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中间人角色,而是直接将理财资金放到信托贷款中去运作。
收益高、门槛低
相对于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高是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重要卖点。一般来说,银行此类产品2年期的收益率目前都在3.5%左右,而1年期的则接近3%。而目前其他的1年期普通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大多在2.5%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将银行的信用与信托公司的优质产品结合起来,一方面拓宽了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帮助投资者通过较低的门槛分享信托投资的高收益。银行可以借助信托计划提高产品收益率,信托公司或项目则可以利用银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进行间接融资。
据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产品经理余屹介绍,银行销售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银行担保,在安全性上,与单纯的信托投资相比要高出一些。在理财计划的投资过程中,银行方面会不断监控贷款的动向,对于信托公司以及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动向、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专向管理和跟踪。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原本风险较高的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由于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没有信托投资200份的数额*,其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元,比起信托投资动辄几十万的投资,门槛明显降低了不少,让更多的投资者得到了分享信托产品高收益的机会。随着该类产品的日渐成熟,银行在设计时对各种投资资金进行了分流。比如民生银行近期推出的三款T计划新品,投资门槛就从5万元、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当然,随着门槛的提高和投资期限的增长,预期的投资收益也有所增加。
规避投资误区和风险
银行发行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收益虽然不错,但投资者也要认清投资误区,尽量规避风险。投资者在看到该类产品的高收益的同时,不能忘记该产品投资的是信托计划,投资者实际上面临着本金损失的风险,一旦信托计划出问题,尽管有第三方银行的担保,但项目风险以及第三方信用风险仍然可能使投资本金损失。投资者必须明白该类投资是不保本的,尤其是最近发行的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所投项目已经由最初的基础设施信托计划变为更为多元的房地产投资等其他项目,有些理财计划也未设置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担保,因此所面临的投资风险相对来说也更大一些。
其次是在流动性上,虽然有些信托类理财产品可以提前赎回,但必须是理财期限满1年后才可以。有些信托类理财产品则直接规定不可提前终止,由于不是保本型产品,该类产品大多不可以质押,因此在流动性上会差一些。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银行发行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最好选择那些有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担保或是有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的产品,一旦信托项目出了问题,投资者可以利用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和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尽可能地规避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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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1:45
社保基金进行委托投资时,除采用信托制度外,也可以采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采用民事代理制度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或者专门为投资运作社保基金而专门设立的公司。但是,与上述证券投资基金、代理制度、公司制度等财产管理制度相比,信托制度都具有自身的优越性。
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受到现行法的制约,产品本身的特性及制度安排不允许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视环境的变迁而进行大范围的调整。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相反,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式除了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之外,还可以采用出租、出售、贷款、实业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即投资范围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受托人的权限可以根据市场变迁情况,在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授权、同意等情况下及时进行调整。其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广泛性和受托*限的广泛性,意味着信托财产增值机会的广泛性,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运用不同的投资方式在不同的投资范围中实现组合投资。这种灵活性是证券投资基金无法比拟的。
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
在社保基金进行委托投资时,以资产管理公司等作为代理人,运用代理制度进行投资运作也是一个选择,但是,信托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优势:
从投资安全上看,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对社保基金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时,由于代理人本身也是进行投资经营的公司,因而,无法将代理人自有资产的经营风险与社保基金分离开来,也无法将其他委托人资产的经营风险与社保基金分离开来。代理制度无法也不能享有信托制度下的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优势。采用代理模式管理运用社保基金,“交叉风险”会大大降低对投资的预期性,代理系统外部的不确定因素会时刻困扰社保基金理事会,其顽固性在法律上没有办法根除。
从投资效率上看,由于代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时,并不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运用,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获得并提交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持续时间较短,代理人的自主权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是十分脆弱的,经常会引发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等民事纠纷。代理人在组织结构及运行程序上难以形成对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专家责任制度、信托民事赔偿制度、信托报酬的约定与协商制度等在法律层面上可深度挖掘社保基金的运用效率,而且,信托具有连续性,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代理制度。
此外在《信托法》制度平台的强制约束下,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定义务比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要严厉的多。
投资管理成本、经营的灵活性
在社保基金进行委托投资时,也可以为管理社保基金专门成立一个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公司。比较而言,信托制度具有如下优势:
从管理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上看,由于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同时必须遵守执照制度、劳动制度、财务制度、年检制度等,设立和维护一个公司的成本都是很大的。相反,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社保基金,只许制定、维护并执行以信托合同为中心的“信托理财系统”,经营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从经营社保基金的灵活性上看,只有金融业公司才能从事贷款、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业务,但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公司一般不具有在实业领域进行投资的资质或能力。同时,信托公司在必要时,完全可以依公司法用信托财产投资设立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运行这个公司,即,为了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运用信托制度并不妨碍对公司制度的使用。此外,以设立专门公司经营社保基金,其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上也无法与信托制度相比拟,公司制度受投资灵活性的*,必将影响投资效率及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