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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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1:30
法律分析: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以内;
(2)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很好,并可给我行提供较大综合收益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3)各项经营指标符合我行普通授信风险控制要求;
(4)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需求的各项授信资料;
(5)愿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仓储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二、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2)所有权明确,仓储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3)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4)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6)仓储货物必须办理包括盗抢险、火险在内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第一受益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出质人交纳;
(7)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支持。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五十八条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