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的标准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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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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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4:49
1、关于年终奖费用入帐时间问题。
如果你公司年终奖金列入员工工资单上,则随工资一起按你公司规定时间入帐即可。如果年终奖的发放未计入工资单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发放当月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关于年终奖金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举例说明。
员工a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员工b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另发放每人年终奖5000元,则:
员工a.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1600-1000=6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000-600)/12=36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应纳税额=(5000-600)*5%-0=22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0+220=220元
员工b.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1600)*5%-0=20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000-0)/12=41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5000-0)*5%-0=25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20+250=270元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未列入工资单中的年终奖金,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工资
(该分录,也可与工资单费用一起合并处理)
3、专家意见
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发放年终奖做出强制规定。年终奖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根据约定俗成来发放。假如有些企业真的是在口头上、合同上具体列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和数额,最后又没有实现,这些企业最多就是违约,但不违法。但如果拖发应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违法的。
就如何发放年终奖,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
如何判断“是否做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4、年终奖计税方法总结
据介绍,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1)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2)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级次级距发生改变,所以今年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额,与去年相比,所对应的税率会有所改变,尤其是适应第一级低档税率的工薪阶层,年终奖也将减税。比如,年终奖10000元,应纳税额=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减税675元。
5、年终奖考核
年终考核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年初业绩计划要清楚。绩效明确,才可能兼顾公平。
第二、年度业绩结果要明确。
第三、奖罚要有章法,考虑多种奖励方式,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4:49
之前我也回答过的,你可以参考一下百度知道里面(年终奖的发放标准是什么?)现在简单补充说一下:
第一,在现行的法律里面,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时间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就是说,单位发不发年终奖都没有问题。如果单位有规定,可以按照单位规定来实行。
第二,其他地方法规不清楚是怎么规定,但深圳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这个也就是说,在年中员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规定了每个员工发放年终奖的,那么年中离职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追讨(这个要待单位发放了年终奖,没有发给离职员工的时候,离职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发放标准可以按照工作时间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