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7:5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4
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本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预前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须是在合同义务履行期未届时毁弃合同。而对于“毁弃合同”的判断,判例法所确立的参考因素包括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声明,这种声明必须是明确的和不附条件的8。
(2)这种预期毁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对方的价值。这也是一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如果对预前毁约的行为不加以程度上的区分,合同当事人即可轻易地解除合同,而相对方的负担则显过重,会造成保护上的失衡。另外,对解除合同权的使用加以一定程度的*不论是对合同当事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利益都是很有意义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合同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4
合同法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5
这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期违约的责任后果上和=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吧: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本来年底之前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别墅卖给乙,并约定年底之前交房,签订合同时乙支付定金10W。事后乙以房价上涨为由,向乙表示加价50W,乙拒绝。于是甲将房子卖给了丙。甲构成预期违约行为。此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5
就是不可以违约的呀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6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