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要求索取并留存哪些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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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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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2:32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下列资质证明材料:
(一)加盖销售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销售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还应索取并留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并提供加盖销售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