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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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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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04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04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是旧规定追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红字*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 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 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 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 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 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