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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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04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04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如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