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抵债资产的会计分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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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1:49
收到抵债资产,需要根据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及已计提的折旧编制分录
借:固定资产 (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原值)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少于债务金额的差额)
贷:累计折旧 (对方固定资产帐面所计提折旧)
贷:应收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净值多于债务金额的差额)
对税务方面的影响: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当交企业所得税
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应当多交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1:49
如果是机器设备、房屋
借:固定资产1800万
贷:应收账款:1400万
贷:银行存款:400万
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可以抵扣税款。
计提折旧按你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相关规定计提。当然以1800万(公允价值)减去残值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平均按月计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1:50
一、账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按照您目前给出的数据来看,只能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800
贷:应收账款1400
贷:银行存款400
二、是否视同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因此,取得债务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具*专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您作为债权人取得固定资产不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是债务人。
三、关于折旧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单位的抵债取得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按:
一、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掌握的情况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
二、如果无法确定已提折旧年限,可按上述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掌握。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