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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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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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9:13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纳税人丢失*应按以上规定处理。
丢失*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