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后来本股东要出让股份,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9:25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21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在处理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在视同公允价值销售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待出售股权时按下例原则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21
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