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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明朝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商业主要指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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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7:47

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二、城市*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贵族的*,*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结构。再看威尼斯的*,其最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集权统治的*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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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二、城市*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贵族的*,*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结构。再看威尼斯的*,其最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集权统治的*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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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雇佣关系的手工工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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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二、城市*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贵族的*,*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结构。再看威尼斯的*,其最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集权统治的*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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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雇佣关系的手工工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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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二、城市*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贵族的*,*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结构。再看威尼斯的*,其最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集权统治的*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7:47

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二、城市*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贵族的*,*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结构。再看威尼斯的*,其最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集权统治的*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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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雇佣关系的手工工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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