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特种合同中为什么说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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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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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54
分期付款的主体主要还是那些经济实力不足的买受人,合同法规定了五分之一的强制性最低标准而不是十分之一甚至是更小,你说算不算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呢?
比如我买一辆车20万元,分10期付款,每期2万,付了6期后由于市场震荡,价值不足我就不愿意付款了,此时未支付的到期加款还有8万,占全部加款的五分之二,超过了法律最低标准,出卖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加速到期请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了。
如果我付了9期呢,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是2万,占全部加款的五分之零点五,低于最低标准,出卖人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全部价款了。如果法律的最低标准是十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加速到期请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所以相对来说五分之一的最低法定标准还是对买受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