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和生育险合并之后投保信息应该显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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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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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0:23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1.缴费基数:统一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8%、在职职工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为7%。
(3)关闭破产改制及国有困难企业等符合参加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4%。
生育保险中断续保有新规定
《细则》规定,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分别按单项险种的有关补缴规定执行;合并实施前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中断续保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期间,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②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月止。职工实现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自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续保。期间,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③灵活就业人员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断保前后的缴费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续保后缴费月份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