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我不摄受众生,亦无所教命,汝当自依止,法依止,莫异依止,即应依四念处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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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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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6:38
四念处,即【四念住】
梵语catva^ri
smr!ty-upastha^na^ni,巴利语catta^ro
sati-pat!t!ha^na^ni。为三十七道品中之一科。指集中心念于一点,防止杂念妄想生起,以得真理之四种方法。乃原始经典中所说之修行法
门。又作四念处、四意止、四止念、四念、身受心法。即以自相、共相,观身不净、受是苦、心无常、法无我,以次第对治净、乐、常、我等四颠倒之观法。念,含
有慧观之义;住,即于身、受、心、法四境,生起不净、苦等观慧时,其念能止住于其处。
据俱舍论卷二十三载,修习四念住之法,系以自相、共相,依次观照身、受、心、法四境。自相,乃四境各别之自性;如身之自性,为四大种所造之色。共相,则为诸法共通之性,即一切法皆具有非常、苦、空、非我等之性。
四念住即:(一)身念住(梵ka^ya -smr!ty-upastha^na ,巴kaye ka^ya^nupassi^ viharati
a^ta^pi^ sampaja^no satima^
),又作身念处。即观身之自相为不净,同时观身之非常、苦、空、非我等共相,以对治净颠倒。(二)受念住(梵vedana^ -smr!ty-
upastha^na ,巴vedana^su vedana^nupassi^ viharatia^ta^pi^ sampaja^no
satima^ ),又作受念处。即观于欣求乐受中反生苦之原由,并观苦、空等共相,以对治乐颠倒。(三)心念住(梵citta
-smr!ty-upastha^na ,巴cittecitta^nupassi^ viharati a^ta^pi^ sampaja^no
satima^ ),又作心念处。即观能求心之生灭无常,并观其共相,以对治常颠倒。(四)法念住(梵dharma
-smr!ty-upastha^na ,巴dhammesu dhamma^nupassi^ viharatia^ta^pi^
sampaja^no satima^ ),又作法念处。即观一切法皆依因缘而生,无有自性,并观其共相,以对治我颠倒。
四念住之体皆各有三种,称为三念住。即:(一)自性念住,又作性念处。以能观察身、受、心、法之闻、思、修等三慧为体。(二)相杂念住,又作共念处。以
与慧同时存在之心、心所(精神作用)等为体。(三)所缘念住,又作缘念处。以慧所缘之对象,即身、受、心、法等四境为体。
四念住之观法,可分为别相、总相二种。即:(一)别相念住,为四念住之各别观法。
(二)总相念住,为总合四念住之观法。又四念住中之前三境为杂缘,第四法念住则通于杂缘与不杂缘。唯观法念住者,称为不杂缘;于身、受、心、法等,或观二
境、三境之合缘,或总观四境之合缘,则称为杂缘。若修习杂缘法念住,可入四善根位。
此外,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十,举出四念住依次趣入四谛之说,即由身念住趣入苦谛,由受念住趣入集谛,由心念住趣入灭谛,由法念住趣入道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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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6:39
阿弥陀佛!
四念处: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
这里的观身不净,是对贪恋执着于色身的非常应机的对治之法。
观受是苦,则是令我们放下一切感受感觉的虚妄执着;
观心无常,则是指于我们起心动念之处观照,念念迁流,乃五蕴之一。无有可依止、可执着之处,应当予以破除;
观法无我,则是指于一切万法之中,无有一法可以执着为我,即是指破除一切法执!
师兄,四念处是佛教导我们的重要义理和修习方法,若能深入其中,通透体悟,并将其运用于当下点滴观照,则进步是神速的。尽管如此,若是执着于此法,而不知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则成为法执。即是违背四念处之:观法无我!
是故师兄,虽如是行,而不如是执,遍知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无有一法可执,是为大妙!故佛说:法尚应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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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6:39
不是。四念处——不净、苦、无常、无我。但是,参禅、念佛、打坐、持咒、经行最究竟的目的是见性,本性是清净的,所以非不净,本性是大乐的,所以非苦,本性非无常,非我非无我。而所有修行里面,见性最为重要。坛经云“见性是功,平等是德。”若不见性,没有功德。可见,并非没有一个正确的法门是脱离四念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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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6:40
佛说八万四千法门都可以得涅槃,有本事的人顿悟就行,根本不用修行;参禅有很多参法,未必是参四大皆空;持咒的是持空还是持有也多的是。你为何认为只有上座部的四念处是唯一法门?关键就是一句:没有最好,只有适合自己的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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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6:40
佛法,喻一皮球,安于地;四念处者,为接地一点;无量法门,总借一点立于地上;然,行者当勘破外层,直达中心;时,球破气泄,则,万法不用;是为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