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具出去的增值税发票,因为没有缴税,税务局可能将其作废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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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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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8 08:17
我在某公司购买了产品是开票的,*已经开给我了!现在税务所打电话说我的*不能抵消,因为对方没有交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8 08:17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专用*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它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税务局的征管是“以票控税”,金税工程的起因和核心,就是要控制**风险。
一、什么情况下*专用*可以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或虽已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
二、作废代开的专用*后,如何重新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代开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代开税务机关应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作废代开的专用*后,已纳税款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案例
问题一: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专用*。*专用*开错后,尚未收回*的抵扣联和*联是否可以作废?
答:*专用*开错后,尚未收回*的抵扣联和*联不可以作废。
问题二: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出*专用*,我公司已经进行了认证,但对方把此*做废了,现在已过月了,这种情况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销货方可能严重违反了《*管理办法》,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
第一种处理方法:
1、只要还在当月,你们作为购货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将已认证又作废的*信息进行删除;
2、如果次月才发现已认证*被作废,应在申报表(二)中减除已作废的认证*金额税额,不予抵扣;
3、此*在销货方抄报税后,会出现在国税局异常数据库中,购销双方可能都要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后购货方可以考虑次月认证收到的当月开具的*来避免此类问题。
第二种处理方法:
1、你们方已将*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2、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3、如果购货方已将该*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4、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5、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了。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差不多就这么多了,有用帮我采纳一下哟~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去财税DADA官网看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