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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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25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26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