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条件都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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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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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2:09
财产保全分为诉产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这两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