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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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4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规定:企业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等进行处理。分析上述规定,可以发现:①对于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所获补偿款由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以下简称“*性搬迁”),解释3进行了类似预算会计的双分录处理:一方面要反映企业因拆迁发生的财产损失、重建等业务,另一方面要反映搬迁补偿款的使用与结余情况;对于那些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搬迁(以下简称“非*性搬迁”),就要按照转让资产与获得*补助处理并一次性确认资产转让损益。②解释3突破了*补助准则只允许采用收益法的规定,而是同时采取了收益法和资本法: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这属于资本法(这一处理延续了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或作为结余用对股东分配);对企业因*性搬迁发生的损失与新建资产支出,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这属于收益法。③解释3强调以企业经营业务为主线,将*性搬迁补偿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处理,不在搬迁当期一次性确认损益,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清晰真实。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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