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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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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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6 16:36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指的是用人单位用以保护公司内的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一般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进行中或结束后的一定约定时期内,*并禁止公司员工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公司,*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约定的时间内从事与本公司竞争的同类业务,一般包括不可在生产同类型产品或者经营同类型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就职的,不得至生产同类型产品或者经营同类型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兼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