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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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9:21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与采购方式
(一)凡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省*采购中心办理。
(二)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单位可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三)省直部门所属非驻榕单位的*采购,除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纳入省级*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四)*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五)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2)从省财政厅*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备案。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省财政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
(六)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和《中国*采购》杂志)上公告,同时还要在福建省*采购网站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非招标方式*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省财政厅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二)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六)省财政厅依法派员或委托省级*采购监督员到场监标。
(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八)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九)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省财政厅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