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增值税阿?请介绍例子说明,请详尽点讲解,谢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0:1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0:15
*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这就是*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0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可以在销项*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0:16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及适用范围
*税率或征收率
零税率
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6%
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4%
小规模商业企业(需每年申请核定)
3.起征点
*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本市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本市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
4)经*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经*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固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见第四篇);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废旧物资*、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运输*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