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多少月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之后的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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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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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7:24
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
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