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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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3
您好,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财税2016年36号文有明确的规定,服务接受方是其他个人的话,不允许开具*专用*。而且现在的车险系统都是实名认证啦,谁买的就只能开谁的,是不能进行兑换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3
您好,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财税2016年36号文有明确的规定,服务接受方是其他个人的话,不允许开具*专用*。而且现在的车险系统都是实名认证啦,谁买的就只能开谁的,是不能进行兑换的。<br> 1.保险服务*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br>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br>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br> 2.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是什么?<br> 答:(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普通*或*专用*。<br>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br>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的清单,随*入账。<br>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br>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4
可以的,用公司名称投保,投保人是公司就可以开公司*专用*。